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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洪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316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18号
    案号 (2017)粤1202执11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5
    发布日期 2017-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牡丹信用商务差旅卡透支款487278.74元、利息99381.74元、滞纳金4000元(利息及滞纳金计至2015年1月1日止,次日后的利息及滞纳金依照牡丹商务卡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计算,直至付清欠款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9707元、财产保全费3495元,共13202元(已由原告支付),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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