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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张处〔2021〕1307012100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万元,停止广告业务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4
    决定机关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赵志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