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金石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05MA****147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91民初75号 |
案号 | (2021)冀0691执6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汇金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金石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林志强、鹿曼共同返还崔继伟、李淑琴86815元,2021年2月28日前给付4465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447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447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4470元,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4470元,2021年7月30日前给付4470元,2021年8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上述款项汇至崔继伟账户(账户名:崔继伟,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保定徐水东兴支行,卡号:6215580409002543733); 二、上述款项给付完毕后,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三、如河北汇金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金石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林志强、鹿曼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如期足额给付崔继伟、李淑琴上述款项,则河北汇金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金石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林志强、鹿曼除给付第一条全部款项外,还应支付利息,(利息以未偿还款项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自2020年8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若河北汇金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金石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林志强、鹿曼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如期足额给付,崔继伟、李淑琴有权就全部未还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案件受理费2012元,减半收取1006元,由河北汇金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本调解协议签名后,本调解协议立即生效,要求人民法院制发民事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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