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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地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68****625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1民初3416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14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地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菏泽五谷满仓粮油有限公司货款4082755.8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菏泽五谷满仓粮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355元,由原告菏泽五谷满仓粮油有限公司负担893元,被告江苏地盟农5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446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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