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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地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68****625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3558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28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地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迁出徐州市怡和小区4#综合楼-706,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崔馨予。二、被告江苏地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崔馨予占用房屋损失,按照年租金40000元计算,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崔馨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江苏地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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