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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地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68****625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03民初1355号
    案号 (2021)苏0303执22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09-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苏地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4支付原告赵群货款33143元、违约金(违约金为以欠付货款331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江苏地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但不超过原告主张的3000元)及律师费25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为383元,由被告江苏地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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