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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实发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8****291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84518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95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功能区审判区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2-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实发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701683元及利息(以170168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2406元,由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15.5元,被告天津实发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949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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