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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农(农药)罚决字〔2018〕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采购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行政处罚内容 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3.4%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37瓶;2.处捌仟元(8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09
    决定机关 宁海县农林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