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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8175****395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民终1891号
    案号 (2018)皖0803执恢3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9-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8)皖080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安1701授023贷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2500元及涉案的9041.70元从中予以扣除); 三、原审被告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审被告汪舵海、王蔚霞对上诉人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还款义务在4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汪舵海、王蔚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上诉人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800元,由上诉人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共同负担246750,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85元,由上诉人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235元,由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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