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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税一稽罚[2020]17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海力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2018年度,你公司入账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票载含税金额157900.00元,已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取得6份普通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经你公司确认,现已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上述6份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未按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7900.00元。你公司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830214.89元,2019年11月自行调整了2018年度业务推广活动费265032.00元,应纳税所得额2095246.89元,此次检查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7900.00元,经检查调整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253146.89元。本次调整后,2018年度海力生生物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337972.03元(高新科技企业,按15%税率征收),已缴314287.03元,应补缴23685.0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2018年度涉税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人民币11842.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1
    决定机关 舟山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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