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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林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得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853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629号
    案号 (2014)嘉执字第062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16
    发布日期 2015-03-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恺迪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林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2012年4月23日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于2013年8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林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恺迪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订金50,000元、价款130,000元,合计人民币180,000元,并另应偿付自2013年8月2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银行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恺迪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林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恺迪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283,500元,并履行收取规格为6M、12M、18M、24M全棉女婴梭织两件式套装3000打之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林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恺迪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偿付自2013年7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283,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银行利息损失之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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