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康意制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88111****80X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2民初1283号 |
案号 | (2021)皖1222执12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康意制药有限公司、寇立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平本金2159563元及利息(利息以145956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山西康意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平本金19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以9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以4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寇立朝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李平对寇立朝在山西康意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的20%股权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5元,由被告山西康意制药有限公司、寇立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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