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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四住建)处罚〔202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陆拾伍万捌仟叁佰叁拾叁元伍角贰分人民币。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7
    决定机关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