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四住建)处罚〔202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陆拾伍万捌仟叁佰叁拾叁元伍角贰分人民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7 |
决定机关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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