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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四国土资西执立〔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占地
    行政处罚内容 你公司于2016年5月,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铁西区英雄大街北侧国有土地,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占地面积3720平方米,占用地类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以及《四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并处罚款。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11160元。限15日内到市政府政务大厅财政直收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或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4
    决定机关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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