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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南益车业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7924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民初18号
    案号 (2019)桂03执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20-0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广西南益车业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贷款本金118,270,000元、支付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4月17日的利息和复利20,718,065元、支付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6年4月18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137,051,933.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二、广西诚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杏枚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朔他项(2014)第01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项下的抵押物[即桂林阳朔白玉兰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桂林市阳朔县普益乡留公村委留公村、土地证号为朔国用(2010)第235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35,70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40,709元(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071元,广西南益车业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诚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杏枚、桂林阳朔白玉兰酒店有限公司负担756,6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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