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3月12日,当事人宁波市海曙集士港衢乡渔村餐馆将易拉罐和被污染的塑料袋等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至宁波市海曙区集士东路212号店面的垃圾桶内。当事人宁波市海曙集士港衢乡渔村餐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24 |
决定机关 |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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