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爱物集物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730****4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3民初10630号 |
案号 | (2020)苏0583执75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爱物集物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苏华盈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租金8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完毕;二、被告苏州爱物集物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苏华盈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管理费4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完毕;三、被告苏州爱物集物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苏华盈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费33501.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完毕;四、被告苏州爱物集物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苏华盈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完毕;五、被告苏州爱物集物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苏华盈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23日7期间因逾期支付租金和管理费产生的滞纳金1957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完毕;六、驳回原告苏州苏华盈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581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6506元,由被告被告苏州爱物集物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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