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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爱物集物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30****4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3民初10283号
    案号 (2020)苏0583执18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爱物集物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昆山琨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3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9120元,由原告昆山琨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04元,被告苏州爱物集物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7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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