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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成工商处字(2017)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不真实、不准确,或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明确表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万元,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6
    决定机关 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廖胜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