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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1〕21267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7日10时15分,象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象山县安信民用爆破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邹良明。6月28日象山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钱罡、林正华承办此案。2021年6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邹良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象山县安信民用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8
    决定机关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鲍东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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