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市监九罚处字〔2020〕0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发布广告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行为处: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2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赵哲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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