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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银监罚〔2015〕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虚增个人存贷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南湖支行客户A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20日、4月14日将280万元、270万元售房款转入B个人账户,并开立定期存单,分别将其质押贷款263万元、247万。4月17日B将上述2笔资金划回A有限公司账户。虚增季末时点个人存款543万元,虚增个人贷款510万元。(二)违规发放借名贷款。2014年10月28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向C发放个人装修贷款100万元,受托支付至D在交通银行嘉兴秀园支行的账户。当日,D将100万元贷款资金全额划转至C在兴业银行嘉兴分行的账户后,C分2笔、每笔50万元划转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原南湖支行行长E在工商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的账户。11月10日,E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划转12000元至C在兴业银行嘉兴分行账户。2014年11月、12月、2015年1月至3月,C还贷利息均来自E工行账户。(三)贷款资金流入证券市场。2014年2月26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向F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240万元,期限1年,受托支付至G专业合作社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的账户。2014年2月27日、28日,G专业合作社将2笔40万元共80万元取现,回流至F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的账户;3月4日另有20万元、40万元2笔资金入F账户,3月5日F将100万元转入其第三方存管账户,其中至少包含贷款资金40万元,后100万元转入H证券公司账户。3月5日、3月6日,F先后买入股票中钨高新45200股,金额479844元;25100股,金额263756元;3月7日买入千金药业10000股,金额123800元;3月12日买入平高电气18600股,金额232312元。 (四)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办理贴现。1.2015年2月1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桐乡支行向I公司签发1笔1500万元的银承汇票,收款人为J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桐乡支行的账户,用途为购买柴油。当日,J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桐乡支行对该张票据贴现,贴现年利率5.46%,贴现金额为1500万元。2月12日,J公司将该笔资金划至K公司在桐乡联社梧桐信用社账户。再由后者划至J公司在桐乡联社账户。J又划1500万元至K公司在桐乡联社账户。12日,K公司划出650万元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桐乡支行的同名账户。当日,K从该账户划出628.06万元开立定期存单作为49笔、金额628.06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2.L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开出2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M有限公司。M有限公司当天将该张商票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桐乡支行贴现,贴现资金192万元划转至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账户,1月8日将192万及账上原有资金共200万划至开票人L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的账户,当日被M包装用于兑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发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五)违规办理存单冻结手续。1.客户经理未尽责履职。2013年11月29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办理存单质押时,自然人N持经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公正的委托书,代理O办理存单质押担保贷款的相关手续。客户经理一是在被委托人不能提供存单密码的非正常情况下,未向存单持有人及上海市杨浦公证处核实N及相关情况真实性;二是客户经理仅根据存单复印件向柜台查询存单信息真实性,未将存单原件交由柜员审核。2.绕开质押流程,违规操作冻结第三方个人存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南湖支行在被委托人0不能提供存单密码的情况下,为规避风控程序,于2013年11月28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营业部提交申请书直接要求冻结O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的600万元存单,经时任运营管理部总经理P最终签字同意,营业部于次日冻结该笔存单。2014年5月29日,Q光电500万元贷款周转审批时,南湖支行再次向营业部提交存单冻结申请书,营业部又未做系统质押流程,先解冻O的存单后又冻结,南湖支行继续与P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13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9-06
    决定机关 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宣骥翃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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