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奉化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6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6月21日10时40分左右,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宁波奉化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的燃气管道安全预警电话,11时40分左右,本机关执法人员赶到宁波奉化区方桥街道鸣雷路二十六号地块项目地内时,发现有一处塌方,面积约2平方米,靠近燃气管道5米内。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设置了警戒线及警戒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1)奉甬限改第9-56】和《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2021)奉甬接调第9-63】。经查,当事人未与燃气公司签订相关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批准,以当事人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为由,予以立案。2021年06月21日15时15分,本机关对当事人代表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6月21日10时40分在宁波奉化区方桥街道鸣雷路二十六号地块项目地内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道路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未对燃气管道造成实质影响,综合判定从轻处罚,故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0000元整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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