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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化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5月17日14时,在宁波奉化区方桥街道恒丰路二十六号地块项目地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导致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面积约20平方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5月17日在宁波奉化区方桥街道恒丰路二十六号地块项目地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行为。鉴于当事人系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本机关依法查处态度良好,综合判定从轻处罚,故依据《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386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