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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玉皇山庄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0267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403民初4604号
    案号 (2019)冀0403执17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8
    发布日期 2019-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范华增、郅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军兵借款本金9500000元及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所产生的利息9559700元,并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9500000元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8%计算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限被告范华增、郅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购买保险支付的35000元费用; 三、被告河北玉皇山实业有限公司、河北玉皇山庄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景国颜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对被告范华增、郅苏云所欠原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购买保险支付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1600元,由被告被告范华增、郅苏云、河北玉皇山实业有限公司、河北玉皇山庄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景国颜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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