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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5****349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民初1011号
    案号 (2021)辽01执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5-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三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辽宁中融佰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200万元及利息(以32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6月6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金平、王治国、环嘉集团有限公司、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对辽宁中融佰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辽宁中融佰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214,52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大连三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金平、王治国、环嘉集团有限公司、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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