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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5****349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403民初3427号
    案号 (2020)辽1403执14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德威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张健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高玉琳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借款全部归还时止,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二、被告大连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117,360.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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