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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5****349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1民初4282号
    案号 (2020)辽0211执60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环嘉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茜楠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拖欠工资10,432元。二、被告环嘉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茜楠报销费用1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李茜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环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部分,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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