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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甘肃华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2060006****214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05民初20号
    案号 (2021)粤0705执49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80218606236】。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21年2月4日,被告甘肃华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91819元;二、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甘肃华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应分四期向原告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第一期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货款100000元;第二期应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货款100000;第三期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100000元;第四期应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货款91819元;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808.10元,财产保全费2625.40元,合计6433.50元(已由原告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甘肃华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1年7月30前迳付给原告;四、如被告甘肃华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二、三项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放弃向被告追偿逾期付款违约金;如被告未按第二、三项约定如期足额支付,则原告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可就未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尚欠的货款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货款本金(当原告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上述全部款项时,所支付的款项按照上述顺序依次抵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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