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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9)庆综执(濛)字第(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车辆清洗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关于“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任停工整治。”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2
    决定机关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