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临)市监罚处〔2020〕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及时对生产包装等环节进行了整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核桃仁(临安小核桃仁)数量不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其他负面影响。同时,其委托浙江优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和杭州市临安区产品质量监测中心进行专项监督抽检的同类别产品的检测报告霉菌项目均显示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4元;二、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2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方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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