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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海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7941829-4
    执行依据文号 (2001)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16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4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1
    发布日期 2019-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岸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深圳发展银行长城大厦支行(1998年10月21日起至1999年1月21日止的利息按月息7.92‰计算,自1999年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珠海机场公司对海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珠海机场公司代偿债务后,有权向海岸公司追偿。 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99689元,由被告海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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