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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晋汇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875****878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1867号
    案号 (2022)晋0106执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晋汇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9999480.67元; 二、被告山西晋汇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20年3月30日的利息189683.79元、罚息7202625.95元、复利138380.94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该罚息以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该复利以本项判决中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6%计算); 三、被告山西晋汇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12000元; 四、被告兰晋平、太原久牛石灰岩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晋汇南白水泥有限公司、张会珍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被告山西晋汇科工贸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债务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兰晋平、太原久牛石灰岩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晋汇南白水泥有限公司、张会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晋汇科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10181元、由被告山西晋汇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635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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