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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松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1380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高民初字第1182号
    案号 (2018)晋0581执2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日期 2018-03-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培灵归还原告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3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被告宋兴世、张钟曜、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培灵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王培灵承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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