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贵自然资罚听告字〔2019〕第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土地
    行政处罚内容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和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和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江西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贵溪市自来水公司占用土地建设白鹤湖水厂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31
    决定机关 贵溪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李安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