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贵自然资罚听告字〔2019〕第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土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和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和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江西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贵溪市自来水公司占用土地建设白鹤湖水厂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31 |
决定机关 | 贵溪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安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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