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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消)行罚决字〔2020〕00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日月集团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画龙村的宁波日月集团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日月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2
    决定机关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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