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鄞(消)行罚决字〔2020〕00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日月集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画龙村的宁波日月集团有限公司水泵控制器无法正常启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日月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2
    决定机关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