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恒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25742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商初字第00457号 |
案号 | (2016)苏0381执4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02 |
发布日期 | 2016-05-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奥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307621.78元((算至2015年7月3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若被告徐州市奥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对被告徐州市恒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新沂市新店镇小湖村的房屋及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三、被告徐州市恒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赵永成对被告徐州市奥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市奥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53元,减半收取33226.5元,由被告徐州市奥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徐州市恒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赵永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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