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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商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558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14903号
    案号 (2021)京0114执恢13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1-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商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晨光昌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735万元。 二、被告晋商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照年息12%的标准向原告北京晨光昌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735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北京晨光昌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晋商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739元,由被告晋商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58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由原告北京晨光昌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6898元,已缴纳;鉴定费4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晋商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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