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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安信(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乔志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756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03民初26号
    案号 (2018)赣0103执24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2
    发布日期 2018-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平文、被告江西永安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小妹本金5万元以及利息1.6万元(利息计算时间从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 二、被告永安信(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诉第一项被告江平文、被告江西永安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永安信(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永安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江平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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