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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兴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73206****3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黔0103执19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20-07-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大富南个体酒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州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591873.7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591873.76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1月14日支付至代偿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大富南个体酒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80000元、保全担保费14400元、公告费1380元,共计95780元。 三、被告贵州兴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富南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南明富南小吃店、陈晓星、曾照勤、曾照碧、黄俊对前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贵州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陈庆喜名下位于贵阳市蛮坡欣歆园小区18栋1单元502号(权证号:筑房权云岩字第010004982号)房屋、被告陈晓星名下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249号1栋2单元8层15号(权证号:筑房权云岩字第G010016821号)及被告陈晓星名下位于贵阳市宝山南路50-82号香榭丽舍A栋1单元6层3号(权证号:住房权证南明字第010163480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黔(2016)云岩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429号,最高额债权数额为400万元); 四、原告贵州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曾照勤、曾照碧在富南旅游公司的10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贵州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大富南个体酒楼、贵州兴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富南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南明富南小吃店、陈庆喜、曾照勤、陈晓星、曾照碧、黄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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