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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环江罚[2017]第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丹比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丹比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彭埠街道建华一区52号法定代表人:罗田安      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2024    营业执照号码:********2024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月10日对当事人位于江干区彭埠街道建华一区的厂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正常,环境监察人员在企业标排口进行采样送检,经检测,该企业生产废水COD、悬浮物、氨氮等指标均超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分局于2月予以立案调查。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的化学需氧量为4800mg/L,悬浮物为2440mg/L,氨氮为10.8mg/L,均超过国家污水排放三级标准。当事人排放的废水未达到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2017年1月10日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正常,环保部门在企业标排口采样送检;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3、监测报告1份,证明该企业废水COD等指标均超过国家污水排放三级标准;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5、被调查询问人授权委托书及市民卡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2017年2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环江罚[2017]2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生产废水COD等数值超标,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按月计算。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2、责令在一个月内完成治理。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区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二○一七年三月八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08
    决定机关 江干环保分局
    法定代表人 罗田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