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通崴花卉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成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388097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8民初1137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35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20 |
发布日期 | 2018-03-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苏州市姑苏区友新街道双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江苏通崴花卉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就苏州市西环路868号双桥商务大厦五层房屋(建筑面积345.77平方米)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江苏通崴花卉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苏州市西环路868号双桥商务大厦五层建筑面积345.77平方米房屋腾空(保留三台吸顶空调)返还原告苏州市姑苏区友新街道双桥村村民委员会。 三、被告江苏通崴花卉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姑苏区友新街道双桥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金及房屋使用费(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为82985元,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腾让房屋之日止,按170948元/年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709元,由被告江苏通崴花卉园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苏州市姑苏区友新街道双桥村村民委员会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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