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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银博国际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30****12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7151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5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银博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惠龙热电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万元、利息240万元及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惠龙热电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6876)。二、被告陈然就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24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州惠龙热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8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4859元,由被告北京银博国际影业有限公司、陈然负担(原告苏州惠龙热电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493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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