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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莲湖案字〔2017〕第1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2)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西安店商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2)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对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罚款:1000元(壹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5
    决定机关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
    法定代表人 宋宁宝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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