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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正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91927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621民初2387号
    案号 (2017)皖1621执9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2
    发布日期 2018-07-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从红人民币62957.7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7元,由被告负担。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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