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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宗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66****099F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2民初10259号
    案号 (2017)辽0102执17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9
    发布日期 2017-09-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明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兰明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沈阳宗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巨林对被告兰明旭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兰明旭追偿; 四、驳回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32元,两次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兰明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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