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三稽罚[2020]247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洁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2018年期间向员工发放超市卡332900元,未按规定予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需补扣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30258.34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处罚决定: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0%罚款合计15129.1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2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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