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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邹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74****810F
    执行依据文号 穗劳人仲案(2019)4467、4478-4484号
    案号 (2019)粤0114执107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曽姣明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21日期间的工资26068.53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杰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17876.56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攀峰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26000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余春泽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54414.54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兵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的工资9200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观清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19000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马健伟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的工资18678.16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侯康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的工资25963.95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曽姣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75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攀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余春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187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兵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观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马健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侯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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