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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邹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74****810F
    执行依据文号 穗劳人仲案(2019])4339-4393号
    案号 (2019)粤0114执106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何永祺等55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1999年1月7日至2019年5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各人具体时间段详见(穗劳人仲案(2019)4339-4393号案件仲裁结果一览表》);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何永祺等55名申请人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20日期间工资合计2222733.25元(各人具体金额详见(穗劳人仲案(2019)4339-4393号案件仲裁结果一览表));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何永祺等51名申请人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问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为204309.14元(各人具体金额详见(穗劳人仲案(2019)4339-4393号案件仲裁结果一览表));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返还何永祺等16名申请人亲情回馈款合计52912.08元(各人具体金额详见(穗劳人仲案(2019)4339-4393号案件仲裁结果一览表));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返还何永祺等23名申请人风险保证余合计182000元(各人具体金额详见(穗劳人仲案(2019)4339-4393号案件仲裁结果一览表)); 六、本裁决书生旋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何永等 49名申请人支付1999年1月7日至2019年5月20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2235905.30元(各人具体金额详见(穗劳人仲案(2019) 4339-4393号案件仲裁结果一览表)); 七、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张长强支付2016年8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以及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1739.1元;支付申请人张长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898.5元、李卫东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017.6元、蒋润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000元、武海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800元、武海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488元; 八、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林思远支付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378. 6元;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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